空调维修员职责-空调维修员职责是什么
空调又称为空气调节器。那么签订空调安装 承包合同 需要注意什么呢?以下是我整理的空调安装承包合同,欢迎参考阅读。
空调安装承包合同 范文 1
甲方:
乙方: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实际要求,双方就本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工程名称
第二条 工程地点:
第三条 合同价款(不含税价):¥: 元(大写: )
第三条 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第五条 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第六条 工程承包范围:空调系统安装及调试。 人员培训:空调系统日常运行操作及维护。 第七条 组成合同的文件
1、本合同书。
2、报价表。
3、设备安装接线图(由厂家提供)。 4、签证变更资料及技术文件。
第八条 甲方的职责和义务:
第九条 1、组织图纸会审工作。
2、监督乙方的整体生产和安全文明工地的管理工作。
3、负责提供乙方的现场办公场所和放置材料.设备所用库房或场地。
4、负责提供乙方施工中的用水.用电协调工作。
5、负责为乙方施工人员提供临时住处,但被褥.食宿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6、负责组织竣工后的质量检验验收工作。
7、严格按照合同要求进行付款,否则乙方有权停工且不承担拖延工期的责任。在甲方没有付清全部款项时乙方托管自己按装的全部设备直至付清全部款项为止。
乙方的职责和义务:
1、必须服从甲方规定的现场管理办法。 2、参加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
3、严格科学合理组织施工, 甲方同意对图纸进行调整或修改,但必须满足甲方的正常使用,保证使用效果,保证工程质量,保证售后服务准确及时。
4、分段施工及时组织隐蔽工程报验收工作,并做好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及施工组织计划书。
5、加强施工安全管理,负责组织工人进场的 安全 教育 培训工作和日常监管工作。
6、负责安全文明施工.质量检验和控制.进度控制工作,并负责上报有关资料及提供竣工的详细图纸(设备安装线路分布注明分配走向等)。
7、负责组织甲方对各项材料进场的检查验收产品认证合格证工作,不合格材料严禁进场使用,由材料质量问题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
8、施工中,如发生人生安全.财产损失,质量事故,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十条 合同价款的支付:
1、本合同工程款的支付方式: 转帐或现金结算 。
2、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即付 的工程款,设备材料进场,提主机前付 的工程款,安装调试结束即付 的工程款,余款 作为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为期壹年半。(主机保修为18个月)
第十一条 保修期:
保修期为: 从竣工验收调试之日起,保修十八个月(或按行业标准执行)。保修期间如果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及时妥善搞好维修工作,确保甲方的正常使用。
第十二条 材料.设备的供应
1、一切材料按合同约定进行采购,由双方人员派人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但是现场保管工作,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备用件.专用工具设备和 说明书 未竣工前由承包人保管使用,工程竣工后如数及时交给甲方保存。
2、本工程所有的设备和工程材料,都必须持有出厂合格证,其数量.规格.型号等必须符合技术要求。
第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或要求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涂改无效,合同的所有变更均需双方达成书面意见,并经双 方法 人代表签字加盖公章方可生效。
第十四条 甲方严格按照合同要求进行付款,否则乙方有权停工且不承担拖延工期的责任。在甲方没有付清全部款项时乙方安装的全部设备所有权归乙方所有,直至付清全部款项为止。
第十五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按下列方式解决: 1、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2、提交长治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六条 合同的份数与生效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两份,乙方壹份,经双方(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生效。
甲方: 地址:
代表: 电话:
地址: 代表: 电话 乙方
空调安装承包合同范文2
发包人: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互惠互利原则,就”青州市电力调度中心”中央空调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事宜,订立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 工程概况:
1、项目名称:青州市电力调度中心中央空调工程
2、工程地址:青州市花都大道北侧综合商务区内
二、承包方式:双包,即包工、包料、包安装
三、工程工期:
开工日期: 20_ 年10月 1 日 工竣工日期: 20_ 年 1 月 1日 (出风口安装除外)
四、承包范围及内容:中央空调设计施工图纸包含的全部工程量的采购及安装。注:(换热器、冷却塔、机房内所有水泵由甲方自行采购。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不负责强电及弱电施工,详见附件《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五、工程价款及给付方式
1、工程价款: 本合同工程价款为固定包干总价人民币24万元(大写 :贰佰肆拾壹万元整 )。 (不含税价)以上包干总价含:人工费、机具费、场地租用费、临时设施费,文明施工费,安装费, 措施 费,吊装费、规费,实验费、水电费,配合费,综合管理费,利润,以及施工期间的一切风险费用等全部费用,为固定包干总价,不论市场如何变化,结算时均不作任何调整;在设计图纸不发生更改的前提下,不论乙方施工的工程量是否超出《工程量清单》,结算时都不作任何调整;若设计图纸发生更改而造成工程量增加或减少,则增加或减少内容按照附件《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进行结算相应的增加和减少,如《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应的项目,则双方协商确定。
2、给付方式:
(1)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预付工程款,人民币 300000 元(大写: 叁拾万元 元整 )。
(2)乙方所有材料进场后,经甲方确认后七个工作日内、付材料总价款的80%,约1000000万。注:此款项包括前期预付款300000元在内。
(3)管道隐蔽工程完工后,甲方组织隐蔽工程的验收,验收合格后,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总价的70%,即人民币 约1700000 万元(大写:壹佰柒拾万元整 )。
(4)工程完工后,主机安装调试能正常使用,整个系统运行良好,经质量监督检验部门验合合格取得检收合格证,并通过综合竣工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给付本工程总价款的25%,即人民币 约600000 元(大写:陆拾万元整)。
(4)剩余5%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给付,若有应付款项的,。应扣除相应款项后给付。
3、甲方向乙方付款时,乙方需出具其公司财务部门开具的收款 收据 ,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收据真实、合法、有效,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纠纷和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五、工程质量及验收标准
1、工程质量:优良
2、工程竣工验收,应以施工图纸、设计更改通知,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
3、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及时提供关于工程质量的技术资料,如材料、设备合格证、实验、试压、测试 报告 。
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如果出现因施工质量引起的漏水现象及 其它 质量隐患,一切由乙方负责。
六、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
1、指派 (联系电话: )为甲方现场代表,负责协调处理施工现场相关事宜。
2、为乙方提供施工用水、电接驳点。
3、对乙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安全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
4、组织工程验收,并进行最终的工程量确认。
(二)乙方权利义务
1、向甲方提供了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 安全生产 许可证等证明文件,并保证其真实、合法、有效。
2、指派施工现场相关事宜。
3、 编报施工设计和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用水用电计划,开竣工知书,隐蔽工程验收单,并及时送甲方,经甲方、设计和监理批准后实施。
4、 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说明和国家颁发的《通风与空调工程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达到国家环保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要求,并保证能通过综合竣工验收。
5、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图纸及工程时清单约定的品牌完成本工程,不得偷工减料,使用假伪劣产品,若有前述情形,扣除该部份工程款并处以该部份金额两倍的罚款,在乙方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6、乙方采购的设备必须是符合国家标准并经相关部门检验合格的产品,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相关产品的合格证。
7、乙方应服从甲方指挥和管理,自觉遵守施工现场相关管理制度,不得违章作业。
8、自行负责施工用水、用电的搭接、并承担相关水费、电费;
9、自行保护好已完工的成品或半成品,若有损坏或遗失,由乙方自行负责。
10、自行协调与其它分包单位的关系,维护施工秩序,确保工程按期顺利完工,并承担相关费用。
11、做好施工组织管理,及时清除安装垃圾,做到文明施工,工完地清。
12、乙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做好施工记录,整理好施工技术资料、检测资料和实验资料。分部、分项每道工序完工后由乙方填写自检资料,填写资料所用表格必须符合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实施指南(第二版),施工完成后向甲方交付完整合格的竣工资料6套(乙方提供的资料应满足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要求)。
七、安全生产责任
乙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山东省、潍坊市现行安全施工及文明施工相关规范;做到安全施工和文明施工,严格控制施工噪音、粉尘污染,及时清运建筑垃圾;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所有事故(包括但不限于在施工场地内或施工场地外发生的安全事故,意外事故、工伤事故),概由乙方负责,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八、质保期:质保期18个月,从通过“综合竣工验收之日起算。质保期内若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于接到甲方通知后六小时内进场处理,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若乙方未在六小时内进场处理的,乙方有权另行委托他人处理,费用由乙方承担,在质保金内扣除,不足部份,甲方有权另行追偿。
九、售后服务
1、 乙方保障工程应达到的设计制冷、制热量。 保修标准按国家“三包”标准实施。 在保修期内,乙方接到甲方维修通知在六小时内及时上门处理。 甲方应按照使用说明书正确操作。 乙方在维修过程中须保障甲方原有装修设备设施完好,如有损坏须及时恢复。
2、 保修期外,乙方接到甲方维修通知在六小时内及时上门处理。甲方承担相应费用。(具体费用由双方协商)
3、 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整体工程保修18个月(但因甲方原因和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坏除外)。整体工程保修期内每年免费保养两次。
4、 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若属安装、设备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解决;(甲供设备除外)属操作使用不当等问题由甲方承担费用。
九、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工程,每超期一日,乙方按本合同总金额的2‰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施工质量不符合甲方要求的,乙方应负责整改至符合甲方要求为止,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造成工期延误的,每超期一日,乙方按本合同总金额的2‰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若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4、依照本合同第十条的约定解除、终止合同或暂停施工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5、乙方单方提出解除或终止合同的,视为违约。本合生效后尚未进场施工前乙方单方提出终止合同的,应按合同总金额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本合同生效后,乙方已进场开始施工后提出解除或终止本合同的,应按合同总金额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工程款按实际工作量的50%结算。
6、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支付工程款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按逾期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二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十、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协解决,协商不成时,依法向人民法起诉。
十一、其它
1、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2、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及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共同信守执行。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空调安装承包合同范文3
需方: 乐分商城梁山兑换中心 (以下简称甲方)
供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就双方在本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依据接待中心中央空调安装承包合同,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工程名称 乐分商城梁山兑换中心
第二条 工程地点:水浒 文化 广场南临
第三条 合同价款:
¥: 43764.00 元(大写:肆万叁仟柒佰陆拾肆元整)包含设备、安装材料、运费等相关一切费用(详见报价单)。
第四条 合同工期: 以甲方电话通知开始施工,工期为签订合同后7日内
第五条 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第六条 工程承包范围:空调系统安装及调试。
人员培训:空调系统日常运行操作及维护。
第七条 甲方的职责和义务:
1、监督乙方的整体生产和安全文明工地的管理工作。
2、负责组织竣工后的质量检验验收工作。
第八条 乙方的职责和义务:
1、必须服从甲方规定的现场管理办法。
2、根据现场设计施工图纸,参加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
3、严格科学合理组织施工, 甲方同意对图纸进行调整或修改,但必须满足甲方的正常使用,保证使用效果,保证工程质量,保证售后服务准确及时。
4、加强施工安全管理,负责组织工人进场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和日常监管工作。
5、负责安全文明施工.质量检验和控制.进度控制工作,并负责上报有关资料及提供竣工的详细图纸(设备安装线路分布注明分配走向等)。
6、由于乐分商城局部不吊顶,所有管线必须美观,东西及南北走向必须保持在一条直线。
7、施工中,如发生人生安全.财产损失,质量事故,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九条 合同价款的支付:
无支付定金,安装调试合格结束后一次性结清。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经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生效。
甲方: 乐分商城梁山兑换中心 乙方:
地址: 地址:
代表: 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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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应急预案
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保不齐会出现一些突发事件,为了尽可能减小事故造成的不良影响,常常要提前编制一份优秀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要怎么编制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收集的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应急预案,欢迎阅读与收藏。
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应急预案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为能够及时有效地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在我院的传播,保障公众健康,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当空气传播性疾病在本地区暴发流行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启动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应急预案。
二、职责
1、领导小组由XX任组长负责统一指挥。
2、院感办协调院内各部门的联络。
3、应急小组负责人员的疏散、隔离。
4、总务处负责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和运行控制,并负责组织日常应急演练。
三、应急处理的措施和方法
1、当空气传播性疾病在本地区暴发流行时,按上级指示应急领导小组成员迅速赶扑现场,疏散人员,对不同送风区域采取隔离控制措施,空调系统采用最大新风量或全新风运行方案。
2、请专业机构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清洗和消毒,重点是过滤网、过滤器、净化器、风口、空气处理机组、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等,必要时可对以上部件进行更换,空调系统的冷凝水和冷却水以及更换下来的部件在处置前应进行消毒处理。
3、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空气传播性疾病时,应当及时关闭所涉及区域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采取其他通风与调温措施,并按照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及其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消毒处理。消毒处理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经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应急预案21.总则
1.1目的
为了确保我司商场能够及时、有效的预防和应对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空气传播性疾病,保障来我商场购物的全体顾客及商场员工的身心健康,我司特制定本预案。
1.2预案制定依据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公共场所集中中央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方法》制定。
1.3工作原则及应急处理责任人预防为主、有效应对。提高防范空气传播性疾病的意识,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做好应对准备工作,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应对高效、有序。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商场总经理是发生空气传播性疾病后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应急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商场维修部经理及商场资产保护部经理负责全面协助商场总经理处理商场突发空气传播性疾病的情况对媒体及公众进行解释说明工作,确保事件信息传递迅速、真实、透明、到达有效。
2.商场日常性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工作制度
2.1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制度,并建立专门档案:
①建立清洗、消毒及其资料记录;
②对商场空调通风系统进行经常性卫生检查,同时做好维护记录;
③对空调故障、事故及其他特殊情况全面记录,无一疏漏。
2.2新风系统
①新风来源,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新风应当直接来自室外,严禁从机房、楼道及天棚吊顶等间接吸取新风。
②新风口位置
③新风口应远离建筑物的排风口、开放式冷却塔和其他污染源,并设置防护网和初效过滤器。送风口和回风口应当设置防鼠装置,并定期清洗,保持风口表面清洁。
④最大新风量及全新风运行方案
商场“以循环回风为主,新、排风为辅”的全空气空调系统。在疫情期内,需要采用最大新风量或全新风运行。当采用全新风运行时,空调机组只有送风机的,应封闭空调机组的回风口;空调机组既有送风口又有回风口的,应关闭空调回风机至送风通道的混风阀。无法全新风运行的,应按系统最大新风量运行,并采用安全、有效方法对回风或送风进行连续的消毒净化处理,以防止交叉感染。且新风量不得低于卫生标准(每人每小时30立方米)。达不到标准者应通过合理开启门窗,加强通风换气,以获取足额新风量。
对于只采用独立式空调器(机)供冷供热的房间,应合理开启部分外窗,使空调房间有良好的自然通风。
在疫情期内,空气空调系统应在每天空调启用前或关停后,让新风和排风机多运行1小时,以改善空调房间室内外空气流通。空调机房内空调箱的新风进气口必须用风管与新风竖井或进风百叶窗相连接,禁止间接从机房内、楼道内和天棚吊顶内吸取新风。
2.3空调系统的清洗及消毒
①空调机房内应保持清洁、干燥,严禁存放无光物品。
②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保持清洁、无致病微生物污染,并按照下列要求定期清洗:
a、开放式冷却塔每年清洗不少于一次;
b、空气过滤网、过滤器和净化器等每六个月检查或更换一次;
c、空气处理机组、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等每年清洗一次;
d、风管系统(指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中用于处理和输送空气的风管、风口、空气处理机组及其他部分)清洗应当符合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
3.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紧急情况判断及应急处理措施
3.1商场出现下列情形,应当立即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清洗和消毒,待其检测、评价合格后,方可运行
①当出现冷却水、冷凝水中检出军团菌;
②空调送风中检出军团菌、溶血性链球菌等致病微生物;
③风管积尘中检出致病微生物,风管积尘量为每平方米分管内表面大于20克等情况时。
3.2发生空气传播传染病暴发流行时,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运行:
①采用全新风方式运行;
②安装具有检测合格证明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并保证该装置有效运转;
③风机盘管加新风的空调通风系统,能确保各房间独立通风。
3.3空气传播传染病流行期间的卫生要求
①当地发生可能通过空调系统传播的空气传播传染病疫情时,应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启动本应急预案;
②公共场所内发现空气传播传染病病例或者疑似病例,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要求报告疫情,并按照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对公共场所及其空调系统进行消毒处理。
3.4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停用后应采取的其他通风与调温措施
①所有商场、办公室区域应适当打开外窗,同时打开用于消防排烟的排烟风机,使空气从室外通过窗子进入室外后,通过消防排烟风机排走;
②对于部分如厨房加工间、电气较多的家电等温度较高区域,宜配备单独的风扇散热。
4.商场发生空气传播性疾病应急处置工作制度
4.1应急预案启动条件
在商场内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商场顾客及员工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空气传播性疾病隐患、原因不明的空气性传播疾病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时,立即启动本应急预案。
4.2商场成立空气传播性疾病应急处置组担当空气性疾病发生时紧急处置工作。
空气传播性疾病应急处置组由商场管理层、各部门应急意识强烈、接受过一定的预防空气传播性应急处置指示、技能培训的同事组成。
为提高应急处置效率,最大化发挥应急处置组在发现商场存在空气性传播疾病隐患并及时展开应对工作的作用,对小组成员进行分工,一边加强组织管理。
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应急预案3为了做好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公共场所空气传播性疾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确保一旦发生空气传播性疾病等异常情况时,能及时有效的采取控制措施,减少损害,根据《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及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一、预案适用范围
在发生空气传播性疾病时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公共场所。
二、组织结构和工作职责
(一)组织结构
单位成立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应急处理小组:
组长:由单位负责人任组长
成员:由卫生管理人员及各部门负责人组成
(二)应急处理小组的主要工作职责
当本地发生空气传播性疾病时,应急处理小组成员必须迅速了解疫情,及时提出应对方法,做出紧急避险措施,尽可能的控制疾病的发生流行。
三、预案启动
当空气传播性疾病在本地区暴发流行时,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启动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应急预案。
四、应急处理
发生空气传播性疾病时,管理人员及员工应镇静、不慌乱,及时了解疫情,视情况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采取继续运行、部分运行或停止运行等措施: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立即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清洗和消毒,待其检测、评价合格后,方可运行:
1、冷却水、冷凝水中检出嗜肺军团菌;
2、空调送风中检出嗜肺军团菌、b—溶血性链球菌等致病微生物;
3、风管积尘中检出致病微生物;
4、风管内表面细菌总数每平方厘米大于100菌落形成单位;
5、风管内表面真菌总数每平方厘米大于100菌落形成单位;
6、风管内表面积尘量每平方米大于20克;
7、卫生学评价表明需要清洗和消毒的其它情况。
(二)当空气传播性疾病在本地区暴发流行时,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启动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应急预案。
符合下列要求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方可继续运行:
1、采用全新风方式运行的;
2、装有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并保证该装置有效运行的;
3、风机盘管加新风的空调系统,能确保各房间独立通风的。
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立即停用,进行卫生学评价,并依照卫生学评价报告采取继续停用、部分运行或其它通风方式等措施。
(三)当空气传播性疾病在本地区暴发流行时,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每周对运行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下列设备或部件进行清洗、消毒或者更换。
1、开放式冷却塔;
2、过滤网、过滤器、净化器、风口;
3、空气处理机组;
4、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等。空调系统的冷凝水和冷却水以及更换下来的部件在处置前应进行消毒处理。
(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空气传播性疾病时,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及时关闭所涉及区域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并按照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要求对公共场所及其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消毒处理。消毒处理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经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五)配合卫生部门积极开展卫生健康教育,积极开展场所消毒、自然通风等,消除公共场所健康危害因素。
五保障措施
(一)根据卫生监督机构要求及时启动本预案,应急处理小组立即投入工作。
(二)落实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加强各岗位的协调,提高应急反应能力。各岗位负责人须熟悉本预案要求,组织部门工作人员时常学习预案,定期进行演练,时刻做好应急准备。
;物业管理条例中是否有针对夏季空调收费标准
随着时间的推移,合同的地位越来越不容忽视,签订合同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知道吗,写合同可是有方法的哦,以下是我收集整理的空调维修安装简单的合同范本,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空调维修安装简单的合同1甲方:_____邮箱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聘用乙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分配乙方从事工作,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协议。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限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_年___月____日止;
二、用工约定:
1、1、乙方签订劳务用工协议起,10天为适应期.在适应期内乙方辞职甲方不予支付工资。
2、签合同日起甲方向乙方收取1000元做为质量保证金.在每月工资中以20%扣除,扣满为止。
3、劳务用工协议期满后。如一方不愿留用.劳务用工合同即时终止;乙方在辞职离开当日起六个月后退还质量保证金。在此期间如有返修甲方应通知到乙方.返修费用在乙方质量保证金中扣除。(在此期间遇其它原因通知不到甲方应做好返修记录在退还保证金时结算)
4、劳务协议期内乙方要求辞职,应提前三十日通知甲方。在旺季5月至8月不得辞职.否则甲方不退还乙方的质量保证金。
5、合同期间乙方不得私自与用户联系,不得留私人****。一经发现终止本合同。且不发放当月工资及质量保证金。
6、在工作时间不得做自己的私人业务.如有特殊情况需征得甲方同意淡季按70%结算.旺季按正常工资标准结算。否则按上一条处理。
7、乙方在用户处操作时不得做出有损用户权益及人身安全事项。情节严重者交公安部门处理。并终止此合同不退还任何费用及当月工资。
三、工作职责:
1、要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服从分配,按甲方确定的岗位职责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
2、要自觉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政府法律、法规规定。做到遵章守纪保证出勤;在工作内外期间乙方做出任何违反国家相关管理规定与甲方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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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露甲方的信息、资料等,乙方在聘用期间不得损害甲方利益,出于个人行为而给甲方带来经济损失的,乙方必须承担全部责任。否则由当地执法部门仲裁。
四、工作时间(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
1、上班时间:淡季:9:00-17:00旺季:8:00-18:00(具体以店内工作量为准)
2、乙方必须规定的劳动日数出满勤,缺勤者必须提前一天以电话或者书面的形式向甲方请假,否则按旷工处理。在5-8月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请假。特殊情况酌情商议。
五、保修卡管理
1、乙方所维修、安装等有涉及收费必需对用户开保修卡。
2、必需有用户亲笔签字(名).无用户签字保修卡,以每张10元扣除。
3、保修卡为连号设制.所领都要如数交回(含作废)。不得自行丢弃销毁.缺一张以每张10元扣除。
4、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对自己私人业务开此保修卡.否则按第二条第5点处理。
5、需保存好保修卡每月5日前交回做为工资核算凭证.未交、丢失则不予以核算。
六、工资待遇
1、甲方的工资分配应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执行定时工作制的乙方为甲方工作,甲方每月以货币的形式支付乙方工资。甲方每月___日发放乙方工资.拖欠不得超过___日
2、工资核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甲方按照国家和劳动部门有关规定为乙方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在乙方的工资中扣除.乙方做满一年后甲方退还乙方保险费。
八、工作服:
1、由甲方提供工作服务.并在当月工资中扣除工作服务押金。
2、乙方离职后.应交还工作服.以能穿着为标准.并退还乙方工作服押金.反之则不退还。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解除本协议:
1、乙方违反甲方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
2、因乙方失职,给甲方利造成损失的;
3、不服从分配,有违法、违纪行为者;
4、不执行《岗位责任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防火制度》,造成质量和安全防火责任事故者;
5、隐瞒身体健康情况并影响工作者;
6、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养的;
7、甲方宣告解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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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其它:
1、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履行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履行协议,根据情况给予经济补偿;
2、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3、本协议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修订和补充;
4、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印)
身份证:
公章:
您好!《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如下,其中没有您说的“夏季空调收费标准”的条款。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
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业主大会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第十七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成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二十四条
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二十七条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第二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第二十九条
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二条
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
第三十七条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
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第四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四十五条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第四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七条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管理规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使用与维护
第四十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条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五十一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五十二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第五十三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第五十四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五十五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应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折叠第六十五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六条
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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