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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dern燃气热水器-news燃气热水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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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能热水器的优点:

1. 安全可靠

空气能热水器不利用燃气,所以完全可以排除一氧化碳中毒的安全隐患。也不会用电加热棒加热,排除漏电的可能性。所以更加安全。

2. 绿色环保

燃气热水器通过燃烧可燃气体加热热水,同时排放大量的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等有害废气。空气源热泵热水器只是将周围空气中的热量转移到水中,完全做到零排放,对环境几乎不产生影响,真正的环保热水器。

3. 节能省钱

空气能热水器用电量远不及电热水器,一般来说,只需要其四分之一,据相关部门做过统计,正常的四口之家,一年用空气能热水器比电热水器省钱近千元。

4. 维修率低

空气能热水器虽然结构复杂,但是比较耐用,使用时间长,不会像别的热水器等经常出现故障。

5. 性能稳定

不受环境影响,产品一年四季全天候运行,不受夜晚、阴天、下雨及下雪等恶劣天气的影响,可以实现全年365天,全天24小时制热水。

空气能热水器的缺点

1. 体型庞大

空气源热水器一般可分为一体式和分体式两种,由于城市家庭卫生间普遍较小,因此不管是哪种类型,其庞大的身躯还是让消费者望而却步。

2. 温差依赖性较大

气能热水器对外界环境温度依赖很大,适宜的工作环境在-5——43度之间,对于广大的南方地区来说,这并五很大的问题,但对于北方地区来说,局限性就比较大了。

3. 压缩机易烧坏

目前市面上的空气能热水器普遍采用循环式加热系统,在高温高压情况下运行,容易使压缩机老化、碳化,如果系统润滑效果不好,就容易导致压缩机故障。

4. 一次性造价较高、维修难。

相对于电热水器和燃气热水器,空气能热水器一次性造价很高,而且结构复杂,出现问题要维修较为不易。

5. 换热器和套管换热器易结垢断裂

其出水温度可达到50到60度,而在这个范围内容易产生水垢,假如不定时清理的话会很容易使换热器涨破,使得热水器失去功能。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空气能热水器

求电视机三包(主要包换)日期计算方法

家电下乡产品最高限价如下:彩电3500元,冰箱(含冰柜)2500元,手机1000元,洗衣机2000元,壁挂式空调2500元,落地式空调4000元,储水式电热水器1500元,燃气热水器2500元,太阳能热水器4000元,电脑3500元,微波炉1000元,电磁炉600元。

对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给予产品销售价格13%补贴。

据《家电下乡操作细则》

参考资料:

前锋燃气热水器在四川资中有没有维修点?

回楼主

自购买开具发票起

电视机保修 更换 应由厂家处理

看了你的叙述 三星电视厂家维修应上门为你维修HDMI接口

这算是正常维修

因为苏宁电器只负责销售

在你付款开具发票以后

维修质保工作应由厂家负责

你的问题属于维修范畴

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

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部分商品,系指《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所列产品。

目录由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商业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和调整,由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发布。

第三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目录中规定的指标是履行三包规定的最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和生产者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

本规定不免除未列入目录产品的三包责任和销售者、生产者向消费者承诺的高于列入目录产品三包的责任。

第五条 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目录所列产品;

(二)保证销售产品的质量;

(三)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一律不准销售;

(四)产品出售时,应当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及修理单位,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

(五)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第六条 修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担修理服务业务;

(二)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不符的元器件和零配件。认真记录故障及修理后产品质量状况,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

(三)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于修理。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和检查;

(四)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造成的责任和损失;

(五)接受消费者有关产品修理质量的查询。

第七条 生产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明确三包方式。生产者自行设置或者指定修理单位的,必须随产品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凭证、修理单位的名单、地址、联系电话等;

(二)向负责修理的销售者、修理者提供修理技术资料、合格的修理配件,负责培训,提供修理费用。保证在产品停产后五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三)妥善处理消费者直接或者间接的查询,并提供服务。

第八条 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

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及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换货、退货。

第九条 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条 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然后依法同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一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退货,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二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过30日的,由其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费用由修理者承担。

第十三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有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按本规定收取折旧费。

折旧费计算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的时间。

第十四条 换货时,凡属残次产品、不合格产品或者修理过的产品均不得提供给消费者。

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发票背面加盖更换章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或者在三包凭证背面加盖更换章。

第十五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除因消费者使用保管不当致使产品不能正常使用外,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材料费和工时费)。

对应当进行三包的大件产品,修理者应当提供合理的运输费用,然后依法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追偿,或者按合同办理。

第十六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提倡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上门提供三包服务。

第十七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实行三包,但是可以实行收费修理:

(一)消费者因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

(二)非承担三包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

(三)无三包凭证及有效发票的;

(四)三包凭证型号与修理产品型号不符或者涂改的;

(五)因不可抗拒力造成损坏的。

第十八条 修理费用由生产者提供。修理费用指三包有效期内保证正常修理的待支费用。

第十九条 销售者负责修理的产品,生产者按照合同或者协议一次拨出费用,具体办法由产销双方商定。销售者委托或者指定修理者的,其修理费的支付形式由销售者和修理者双方合同约定, 专款专用。生产者自行选择其他方式或者自行设置修理网点的,由生产者直接提供修理费用。

第二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破产、倒闭、兼并、分立的,其三包责任按国家有关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 消费者因产品三包问题与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发生纠纷时,可以向消费者协会、质量管理协会用户委员会和其他有关组织申请调解,有关组织应当积极受理。

第二十二条 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未按本规定执行三包的,消费者可以向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由上述部门责令其按三包规定办理。消费者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解决,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委员会第八部委局发布的国标发(1986)177号《部分国产家用电器三包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名称 整机三包有效期(年)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年) 主要部件名称 折旧率(日)

自行车 1 2 车架、变速器 0.05%

彩色电视机 1 3 显象管、行输出变压器、高频头、集成电路 0.1%

黑白电视机 11 3 显象管、行输出变压器、高频头、集成电路 0.05%

水铁多少钱一斤

前锋集团电子应用产品事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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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8-87988998前锋仪器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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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8-87988950 你打一下总部电话咨询一下了 燃气热水器打不着火的原因

热水器打不着火|无点火声|不点火|有点火声打不着火

1、电池问题:若是用电池的要首先看看电池是不是太旧了,电压不够也会热水器打不着火.

2、电磁阀故障:若点火的时候只听到点火声,没有电磁阀“嗒”磁吸声,可能为:

a.电磁阀损坏或者老化,电磁阀老化,会不受控制,在打火开始时能吸合一下,打得着火,但随即闭合又熄火了;

b.燃气压力过高或过低,使用钢瓶气的热水器会出现钢瓶减压阀输出压力过高或过低使用热水器不能打着火;

c.电磁阀有脏物。电磁阀不能过气,燃气(天燃气、液化石油气、 人工煤气)就不能出来,不能出来,以致点不着火。

在确认电磁阀好坏之前要确认点火器控制电路是否正常,若有故障,不能控制电磁阀吸合。

3、点火器故障:脉冲点火器和控制器有一方有故障,热水器均不能正常点火。

4、点火针或感应针问题:

a.点火针偏位或老化时点火十分困难,可更换或将点火针正确安放;

b.感应老化,可将感应擦亮安放好(使火焰不管大火还是小火能充分烧着感应针)即可。

5、水压问题:a.水压低时热水器无法正常启动;b.进水处过滤网堵塞造成水无法正常流过,清理干净就可以了。

6、水气联动装置故障:

a.水气联动阀内鼓膜老化或损坏不能推动微动开关;

b.微动开关坏。

7、气源开关未打开或进气滤网堵塞,正确开启气源,清理进气过滤网。

8、气种不符;比如将液化气热水器接到天然气上等,所以在选购时一定要清楚是气源。

9、气门密封件被燃气腐蚀后发涨。更换零部件。

10、烟管无法正常排气。

a.烟管有堵塞,清理烟管堵塞物;b.烟管过长,未正确安装。可参考平衡式热水器双层烟管安装须知。

参考资料:

还有很多详细的解答,楼主可以看一下哦!

合同双方如何避免合同责任的承担 3000字左右拜托各位了 3Q

在去年7月1日实施的《本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地热)征收标准》,采取使用的是温泉温度越高费用越高的原则,其中按用途共分为三类:居住类、经营类和农业及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类,经营类最高,农业及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类最低;按温度分为四类:25~50℃、50~60℃、60~70℃和70℃以上,温度越高费用越高,经营类收费最高为9元/立方米(是以往收费标准的300%)、最低至2.50元/立方米——据了解,当时出台这个标准的目的在于保护地热资源、淡化开发热潮。 目前,北京的不少房地产项目均打出了“温泉入户”的卖点,一些项目更是将其做成了招徕购房人的重头文章,如最近开盘的一个TOWNHOUSE项目,对独院建筑每栋设计了一个数十平方米的庭院,在庭院中修建了适合全家人泡温泉的温泉池,而在其他户型设计中也设计了顶层露台小型温泉池——由于温泉入户成本较高,多在少数中、高档楼盘中提供,其特有的优雅体验与时尚氛围也确为楼盘形象添加了唯美的一笔,但众多“温泉”项目在收费价格上是否合理,业主实际使用的温泉水品质是否能够得到切实的保障更是成为了众多业主关注的现实问题。针对于此,记者采访了目前已有和正在准备使用温泉项目的一些业主,如凤凰城二期、鹏润家园、北苑家园二区(秀城)、汤泉逸墅等,并就其中存在的重点问题采访了国家有关部门管理人员及法律事务所有关人士。 价格杠杆意在调节供需平衡 近几年来,北京的地热开采骤然升温,出现地热开发热潮。据北京市地热开发研究中心的资料,北京已经开凿的地热井有300余眼,开采量已达到每年1000万立方米。 针对于此,北京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草案修改稿)》中指出,对开采矿泉水、地热水应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并实行限量开采。这也是全国范围内首次对开采矿泉水、地热水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在去年7月1日实施的《本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地热)征收标准》,采取使用的是温泉温度越高费用越高的原则,其中按用途共分为三类:居住类、经营类和农业及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类,经营类最高,农业及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类最低;按温度分为四类:25~50℃、50~60℃、60~70℃和70℃以上,温度越高费用越高,经营类收费最高为9元/立方米(是以往收费标准的300%)、最低至2.50元/立方米——据了解,当时出台这个标准的目的在于保护地热资源、淡化开发热潮。 温泉品质与业主要求难成“合谐音” 在开发商用以招徕购房人的“温泉”卖点之后,其需要投入的实际成本是多少呢?据有关业内人士估算,除应向政府行政部门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之外,其他水处理设施、后期运营费用包括人工、电费、折旧等合下来总成本应在1—2元/吨。 而据一些“温泉”项目的业主反映,目前其物业在“温泉”使用上对业主的收费目前尚无市场指导价格,各楼盘温泉定价是由物价部门审定,大多为9-12元/吨不等。其中四季青区域以“CEO温泉公馆”定位的汤泉逸墅号称“3800米深地热温泉入户”、其收费标准为12元/吨。按照现在的水价,如果一个项目入住率较高、温泉管道一打开就是热水(浪费很小)的话,10元左右的价格比燃气热水器烧的更为便宜一些。但是在这个问题上还是有一些业主表示开发商从来没有保证温泉价格一直保持在现有水平,也许哪天就变成20-30元/吨了。 由此看来,目前的温泉价格并非为最终意义,而更令众多业主们担忧的是,温泉的品质也令人多有质疑,一些业主反映,在所签的合同附件中有关物业的部分比较模糊,温泉入户本来是开发商的卖点,价格相对周边楼盘已有所上升,但在买方与卖方的合同中却只是明确了温泉水的收费价格,而对与其相应的服务标准却没有提出更为明确的要求。 确保温泉品质应未雨绸缪 一位正在准备入住“温泉”项目的购房者陈先生反映,该项目广告中提及有地下温泉入户,而陈先生担心这是开发商的促销手段,所以想在购房合同中约定,如果没有温泉,是否可以要求开发商退还房款本息?就此问题,记者采访了北京德润律师事务所孟宪生律师,孟律师肯定说:购房者应该将广告内容在合同中约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布商品房销售宣传广告,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其发布的销售广告所明示的事项,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购房者发现所购房屋与广告内容不相符的,可视为卖方违约。 至于温泉的品质问题,孟律师强调:温泉是自然资源,其具有原生性。消费者在购房前应当详细了解温泉的情况,包括水温、成分、开采量等,将有关内容写入合同并预定违约责任。 如果这方面发生纠份,应通过业主委员会和开发商协商解决,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按照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或者诉诸于法院解决。如果业主委员会还没有成立,业主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也可以组织集团诉讼。 相关链接 关于温泉品质质疑的相关解答 温泉染色是否为正常现象 针对消费者多有质疑的温泉水品质尤其是染色问题,相关业内人士指出:地热温泉之所以对人体有益是由于其中含有硫、铁等矿物质,而这些矿物质在氧化沉淀后,会留在洗浴用具上,时间长了,浴缸、毛巾被染黄是自然现象,并且其水本身还可能带一些臭味。 为了避免这种现象的出现,目前各小区的温泉在提供给用户使用前都要经过水处理,大大降低了地热温泉对管道、浴缸、毛巾等的染色现象。只是如此一来,却降低了其本身的医疗效果,这其实也是一个观念问题。例如偏爱泡温泉的日本人就认为,如果水的颜色浅或没颜色则是温泉水质不好。 因此,购买温泉入户社区内的房屋后,业主还要有这方面的心理准备。 地热温度缘何达不到使用标准 目前,温泉项目业主反映温泉品质问题更多集中在其温度达不到使用标准,针对于此,北京国土资源管理局地热处陈处长指出:当小区总用量较少时,地热温度将有可能达不到住户使用的标准,并会造成无谓的浪费。比如一个项目的总规模小于10万平方米时,则可能会出现一系列问题:对于地热的总用量将减少;地热是从地下上千米处抽上来的,在上抽的过程中,其热量会有所损失。当小区总用量较少时,使用变频调速器将地热温泉不断地抽出却达不到一定的抽取量,势必使地热温度达不到住户使用的标准,这时需要开发商方面对温泉水实施人工二次加热,否则势必不能保证理想的温度。 据了解,目前有些小区由于尚未全部入住就存在这一现象。要解决这一问题其实也不难,如果能有若干家房地产项目联合利用一眼井,共同分享地热温泉,这样既减少了某一家的开发费用,又使该地热能够达到一定的用量,达到用水平衡,保证温度,降低使用后的运行成本和各业主的分摊成本。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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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当事人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保证所出租的房屋符合国家对租赁房屋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 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设施情况 1、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位于 ; 2、出租房屋面积共 平方米(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套内面积)。 3、该房屋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详见合同附件。 该附件作为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满交还该房屋时的验收依据。 第三条 甲方应提供房产证(或具有出租权的有效证明)、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等文件,乙方应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双方验证后可复印对方文件备存。所有复印件仅供本次租赁使用。 第四条 租赁期限、用途 1、该房屋租赁期共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 使用。 3、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 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 日之前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五条 租金及支付方式 1、 该房屋每月租金为 元(大写 佰 拾 元整)。 租金总额为 元(大写 仟 佰 拾 元整)。 2、 房屋租金支付方式如下: 甲方收款后应提供给乙方有效的收款凭证。 第六条 租赁期间相关费用及税金 1、 甲方应承担的费用: (1)租赁期间,房屋和土地的产权税由甲方依法交纳。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中未列出项目但与该房屋有关的费用,应由甲方负担。 2、乙方交纳以下费用: (1)乙方应按时交纳自行负担的费用。 (2)甲方不得擅自增加本合同未明确由乙方交纳的费用。 第七条 房屋修缮与使用 1、在租赁期内,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该房屋及所属设施的维修责任除双方在本合同及补充条款中约定外,均由甲方负责(乙方使用不当除外)。 甲方提出进行维修须提前 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 乙方向甲方提出维修请求后,甲方应及时提供维修服务。 对乙方的装修装饰等部分甲方不负有修缮的义务。 2、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经济赔偿。 乙方如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设计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方案均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租赁期满后或因乙方责任导致退租的,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有权选择以下权利中的一种: (1)依附于房屋的装修归甲方所有。 (2)要求乙方恢复原状。 (3)向乙方收取恢复工程实际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 房屋的转让与转租 1、租赁期间,甲方有权依照法定程序转让该出租的房屋,转让后,本合同对新的房屋所有人和乙方继续有效。 2、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转租、转借承租房屋。 3、甲方出售房屋,须在 个月前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终止本合同。 2、甲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不能提供房屋或所提供房屋不符合约定条件,严重影响居住的。 (2)甲方未尽房屋修缮义务,严重影响居住的。 3、房屋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转借承租房屋。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 (3)损坏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的房屋租赁用途。 (5)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6)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已经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害的。 (7)拖欠房租累计 个月以上。 4、租赁期满前,乙方要继续租赁的,应当在租赁期满 个月前书面通知甲方。如甲方在租期届满后仍要对外出租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5、租赁期满合同自然终止。 6、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终止。 第十条 房屋交付及收回的验收 1、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能够正常使用状态。 2、验收时双方共同参与,如对装修、器物等硬件设施、设备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当场难以检测判断的,应于 日内向对方主张。 3、乙方应于房屋租赁期满后,将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交还甲方。 4、乙方交还甲方房屋应当保持房屋及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权处置。 第十一条 甲方违约责任处理规定 1、甲方因不能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房屋而解除合同的,应支付乙方本合同租金总额 %的违约金。甲方除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对超出违约金以外的损失进行赔偿。 2、如乙方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合同的,甲方每逾期交房一日,则每日应向乙方支付日租金 倍的滞纳金。甲方还应承担因逾期交付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3、由于甲方怠于履行维修义务或情况紧急,乙方组织维修的,甲方应支付乙方费用或折抵租金,但乙方应提供有效凭证。 4、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房屋的,应按照合同总租金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5、甲方因房屋权属瑕疵或非法出租房屋而导致本合同无效时,甲方应赔偿乙方损失。 第十二条 乙方违约责任 1、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该房屋,乙方应按照合同总租金的 %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直至达到弥补全部损失为止。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房屋转租、转借给他人使用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 (3)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4)拖欠房租累计 个月以上的。 2、在租赁期内,乙方逾期交纳本合同约定应由乙方负担的费用的,每逾期一天,则应按上述费用总额的 %支付甲方滞纳金。 3、在租赁期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应该按合同总租金 %的额度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4、乙方如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日,则乙方须按日租金的 倍支付滞纳金。 5、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该房屋。乙方逾期归还,则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原日租金 倍的滞纳金。乙方还应承担因逾期归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三条 免责条件 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国家政策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 3、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4、不可抗力系指 “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 第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以下两种方式只能选择一种): 1、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其他约定事项 1、 2、 第十七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后生效。 第十八条 本合同及附件一式 份,由甲、乙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地址: 地址: 房产证号: 签约日期: 年月日 签约日期: 年月日 签约地点: 签约地点: 设 施 、设 备 清 单 本《设施清单》为 (甲方)同 (乙方)所签订的编号为 房屋租赁合同的附件。 甲方向乙方提供以下设施、设备: 一、燃气管道 [ ] 煤气罐 [ ] 二、暖气管道 [ ] 三、热水管道 [ ] 四、燃气热水器 [ ] 型号: 电热水器 [ ] 型号: 五、空调 [ ] 型号及数量: 六、家具 [ ] 型号及数量: 七、电器 [ ] 型号及数量: 八、水表现数: 电表现数: 燃气表现数: 九、装修状况: 十、其它设施、设备: 甲方: 乙方: 签约日期: 年 月日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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